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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惠瑛 - 人事室 | 2019-02-26 | 點閱數: 238

一、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 3 點規定略以,推薦基準:(一)基本條件:連續服務教職 5 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園)服務滿 1 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 5 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二、承上,教師服務期間辦理留職停薪者,雖請假年度並無成績考核,惟推薦教師參加師鐸獎評選活動時,其年資視為連續,並應扣除該段留職停薪年資,往前補齊最近 5 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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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80222-函轉教育部師鐸獎推薦基準之基本條件釋疑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