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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虹君 - 學務處 | 2025-09-22 | 點閱數: 41

教育局為維護校園學習、教學及安全環境,協助學校執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31 點第 3 項所稱違法物品或違禁物品以外具危險性個人物品,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危險性個人物品及相關規定請詳閱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