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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娟 - 輔導室 | 2025-08-26 | 點閱數: 74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如附件 1)辦理。
二、本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於同一教育階段三年內未曾獲本辦法獎補助者,得繕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經學校向本局申請獎補助金:
(一)前一學年度參加政府機關舉辦之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或相當前五名之成績。
(二)前一學年度學習評量結果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且表現優良。
三、前開各情形已獲本府所屬機關單位相同性質之獎勵者,不得再以同一事由提出申請;同時符合者,應擇一提出申請。

四、本校依第六條第三項辦理,略以「三、學校申請人數逾前款分配名額時,以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出申請者優先,並綜合考量下列因素排序:
(一)參加競賽或展覽之等級及其成績。
(二)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家庭遭受急難或災害。
(三)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結果。
(四)學習評量結果。但學習評量結果相同者,以上、下學期平均成績相比進步較多者優先。

**因 9 月 30 日為教育局截止日期,本校最後收件日於 9 月 15 日,下午 4 點前。

歡迎就讀本校符合身份的學生,提出申請,相關事項請連繫特教組林老師,分機 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