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惠瑛 - 人事室 | 2018-12-20 | 點閱數: 231

旨揭給假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照 107 年 11 月 16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將聘僱人員事假日數由 5 日酌增 2 日為 7 日,並刪除喪假至少應請半日之規定。
(二)增訂聘僱人員年資銜接者(即到離職同一日),其 14 日以外之慰勞假經用人機關核准,得於次一年度實施。
三、檢附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
 

  •  
    1)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修正條文.pdf
  •  
    2)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  
    3)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修正總說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