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虹君 - 學務處 | 2024-12-30 | 點閱數: 65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2 月 2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0151577 號函轉教育部 113 年 12 月 17 日臺教學(五)字第 1130127538A 號函辦理。

二、請導師與家長加強本案相關安全宣導事宜,共同防範,倘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立即通知學務處協助處理,以確保校園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