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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師留職停薪案件於寒、暑假前後復職又於次學期開學後申請留職停薪之申請案件改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
公告
王姵樺
-
人事室
| 2022-06-09 | 點閱數: 228
查教育部 111 年 2 月 1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10017193A 號函釋規定,為求審慎,建議教師有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3 項情形時,學校應審酌教師之「實際需求」、「寒暑假復職理由」及「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是否確實,認定有疑義時,組成諮詢小組審議,且應報主管機關核准,以落實相關機制,併予敘明。
為避免教師於寒、暑假前後復職,又於次學期開學後申請留職停薪而造成社會觀感不佳,故修正授權規定(原學校核准報局備查,改為由本局核准),教師倘有上述情形者,學校應確依檢核表所列事項予以審查,並於申請起始日兩週前報本局核准。
請詳參相關公文及附件。
1) 1110407來文.pdf
2) 留職停薪人員申請書(11110412版).odt
3) 留職停薪人員回職復薪申請書(1110412版).odt
4) 留職停薪人員延長期限申請書(1110412版).odt
5) 教師留職停薪、延長留職停薪及回職復薪檢核表(1110412版).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