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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惠瑛 - 人事室 | 2022-03-14 | 點閱數: 117

一、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旨揭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584 號(參見總統府網站: http://www.president.gov.tw 公報系統)。
三、茲以 111 年 2 月 10 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業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 111 年 2 月 10 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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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10225考試院及行政院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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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110304銓敘部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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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修正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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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