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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惠瑛 - 人事室 | 2018-05-14 | 點閱數: 252

教育人員如有親自養育雙(多)胞胎子女之需求,縱其配偶未就業,仍得依本款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機關並不得予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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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70503教育部令-養育雙(多)胞胎子女之需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