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宣導
依性騷擾防治法:
(一)任何人不得對他人性騷擾或性侵害。
(二)性騷擾他人者,依法得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利用權勢或機會進行性騷擾者,其罰鍰加重二分之一;
乘機襲胸摸臀或觸摸他人隱私部位,被害人可提出刑事告訴,
最高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性侵害他人者,依刑法規定最高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性騷擾或性侵害他人,除負有法律上之刑事與民事責任外,本單位亦將依內部規定懲處。
(四)遇到性侵害事件,請撥打110或113保護專線求助。
(五)發現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需本單位立即協助處理者
請撥打本單位聯絡電話:5992895轉820或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