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本年 2 月 27 日起,本府各級機關、學校各類人員如有請假出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前往第一級注意( Watch )及第二級警示( Alert )國家、地區(含轉機)者:依指揮中心規定,回國後需實施自主健康管理 14 天,除因公奉派前往外,若非必要,避免前往如仍前往者,屬可歸責當事人情形,不核給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之病假。如需請假,依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休假、事假、病假或加班補休等假別辦理。
(二)指揮中心如對特定人員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二、前開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及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指揮中心將依疫情發展狀況隨時調整,請注意依最新規定調整辦理,不再另外行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