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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惠瑛 - 人事室 | 2019-10-28 | 點閱數: 221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各機關得視活動性質為參加人員投保傷害保險。
(二)租借交通工具應簽訂書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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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六點修正對照表1081022生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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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修正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六點1081022生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