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教育部 111 年 2 月 1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10017193A 號函釋規定,為求審慎,建議教師有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3 項情形時,學校應審酌教師之「實際需求」、「寒暑假復職理由」及「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是否確實,認定有疑義時,組成諮詢小組審議,且應報主管機關核准,以落實相關機制,併予敘明。
為避免教師於寒、暑假前後復職,又於次學期開學後申請留職停薪而造成社會觀感不佳,故修正授權規定(原學校核准報局備查,改為由本局核准),教師倘有上述情形者,學校應確依檢核表所列事項予以審查,並於申請起始日兩週前報本局核准。
請詳參相關公文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