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惠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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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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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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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一、因應花蓮本年 2 月 6 日震災,為提振花蓮地區觀光,活絡地方經濟,爰放寬公務人員於旨揭期間內請休假持國旅卡至花蓮縣之合格國旅卡特約商店消費(含消費地點在花蓮縣之預購型交易),且符合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不限行業別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並於本年強制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學年制人員於旨揭放寬期間內符合規定之消費,得於各該學年度強制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
二、茲舉例如下: A 君本年具 14 日休假資格,其強制休假補助總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16,000 元, A 君本年 4 月 3 日請休假持國旅卡至花蓮縣境內特約商店共消費 6,000 元,得核發休假補助費 12,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