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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娟 - 輔導室 | 2025-03-26 | 點閱數: 164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學交通服務辦法」(下稱本辦法)(附件 1)辦理。

二、本期請務必使用新版申請表提出申請。

三、惟因本辦法之申請期程與上期申請期程需銜接,故本期之補申請界定為上期因證明到期、障礙程度變更及轉學或其他因素提出的申請案件,先予敘明。

    (需填寫申請類別■第二學期及補申請各 1 張表件)

四、本案申請資格說明:

       (一)須設籍本市、就讀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暨幼兒園,且於特教通報網具特教正式身分者。(領有有效期內鑑輔會鑑定公文)。

       (二)須經校方認定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者,如下列情形之一:

        1.認知功能障礙影響致無法自行上下學。

        2.肢體障礙、視(聽)覺功能障礙影響致無法自行上下學。

        3.嚴重情緒與行為問題影響致無法自行上下學。

        4.身體健康或疾病致無法自行上下學(申請在家教育者不予補助)。

        5.學校交通車接送服務確有困難者或原學區內學校無適當安置場所,經鑑輔會安置於非學區學校。

        6.有其他特殊情況致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或園務會議議決符合申請資格者。

五、申請注意事項:

       (一) 除上述說明三之補申請,請填寫申請表第 1 張:

            申請類別請勾選■第二學期,另補 114.1 月文字加註於後。

       (二) 本期之補申請:倘須補申請上期因故未申請月份,需填寫 2 張申請表並請一併上傳上期交通費核定清冊(請將該生資料劃記)作為佐證。

       (三)依學生障礙程度核予補助,輕度每月 600 元/中度每月 700 元/重度(含)以上/每月 800 元。

       (四)已請領本府其他(局處)交通費補助或教育代金者不得申請本案補助。

       (五)請貴校轉知並協助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填具申請表(附件 2)後向貴校承辦人員提出申請,並請貴校初審。

           1.申請表(附件 2) ★請務必全數核章完畢再上傳。(簽名或蓋章均可)(必備)

         2.補申請上期因故未申請月份之證明文件,如:交通費核定清冊上的補助月份(如無補申請者,免上傳)。

         3.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必備)
         4.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有則檢附)

         5.鑑輔會鑑定公文及附件(請在附件名單中劃記貴校申請個案名字後再掃描,勿上傳整份全市個案名單;或列印通報網上效期內鑑定文號紀錄)。 (必備)

         6.醫生診斷證明(有效期限為一年,例如:是 113 年 9 月開的,可以用到 114 年 9 月前)。※障礙程度為中度、輕度者需檢附,確有困難得以特推會提案討論決議通過。

         7.特推會(或幼兒園園務會議)會議紀錄及簽到表。(必備)

六、本案預計於 114 年 5 月底前完成複審作業並公佈結果,各校請款相關事宜將另案公告,爰勿於申請期間即提送請款資料。         

七、檢附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學交通服務辦法、申請表及申請注意事項各 1 份。

 

**本校身障生交通補助費問題可洽特教組 林老師, 5992895*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