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新市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26 日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28 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服儀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依據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
(二)教育部 109 年 8 月 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72127 號函。
二、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學校應設常設或任務編組之服裝儀容委員會(以下簡稱服儀委員會),且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或其他民主參與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三、服儀委員會置委員 13 人,其委員如下:
(一) 學生代表 4 人:由六年級老師推薦;學生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二) 教師代表 3 人:由本校正式教師擇派代表
(三) 家長代表 2 人:由本校家長委員會擇派代表。
(四) 行政人員代表 4 人:由校長、學務主任、總務主任、生教組長組成。
服儀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服儀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四、服儀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二)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採取之管教措施及管教原則之審議。
(五)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五、本校服裝儀容規範
(一)每週一、二、四、五依規定穿著校服或運動服,週三可穿著便服。
(二)學生除於開學典禮、畢業典禮、校慶、校外參訪、校外受獎、參加競賽、校際交流等重要活動,或於體育課、實驗課等為維
護學習安全必要之課程,應遵守學校統一規定之服裝外,其餘得選擇合宜混合穿著學校校服及學校認可之其他服裝(例如班
服、社團服裝等)。
(三)學校雖有統一訂定換季時間,學生仍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或運動服。天氣寒冷時,
可在校服或運動服內及外均加穿保暖衣物,例如便服外套、帽 T 、毛線衣、圍巾、手套、帽子等。
(四)穿著便服應以適當、合宜為原則。
(五)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游泳課、受傷及雨天等特殊情形
除外。
(六)本校無強迫學童購買制服,亦無縫繡姓名學號等相關規範。
六、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
七、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