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尚未接種第 2 劑 COVID-19 疫苗之同仁,儘速於 110 年 12 月 17 日前完整接種疫苗 2 劑。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工作人皆應接種 COVID-19 疫苗 2 劑且滿 14 天,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應同時提供自費 3 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
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 COVID-19 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 1 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